严限城市商业网点面积,更应该审核开发商资历

April 8th, 2008 by inway

针对部分城市商业网点盲目发展、规模过大的问题,国务院公布了《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省、市新建商业项目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万平方米,违规商业网点经营者将面临最高100万的罚款。

这是今日在厦门本地报纸财经版面上阅读到的消息,为此专门还查证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也看到通知在有关事项里面列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wd @chinalaw.gov.cn。

这是一件好事,当我们在各个城市中,看到那一大片贴着褪色红字招租的店铺,看着大型商业广场外面稀稀疏疏的人影。经常会很感慨。 特别是这样的场景出现在我们生活的城市的时候,更是如此。

厦门的本地报纸上已经不只一次报道过某些已出售商铺形式的大型商场,出现大规模业主和租户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租户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有些时候甚至需要政府的介入。 近一年以来应该是集中在明发商业广场和瑞景商业广场。

总算也有开发商正视问题的声音如厦门网报道“招商物业运营拟整合商管公司明发Mall将有统一”新管家””。 也看到政府的态度“厦门商业地产谋变”,“厦门政府方面也开始注意对于商业地产运营的引导。在以往的商业地产项目运作中,政府允许开发商将商业地产项目像住宅一样分割成若干个产权来进行销售。目前,政府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例如,厦门市政府在同安T2007G05地块挂牌出让的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不得分割出售就是一种有远见的做法。禁止将项目分割出售必然使土地出让价格降低,短期来看减少了财政收入,但随着项目运营成功,所带来的营业税收是永续的,不象高价卖地那样是一槌子买卖。”

商铺的销售早在明发之前就出现了,包括前埔不夜城至今还兴旺不起来的二三楼,包括过去定安广场,由于商铺分割产权,直接造成整个商场的没落,甚至在某个来雅店铺也传出过商铺业主的纠纷。在这样前车之鉴下面,一个毫无开发Shopping Mall的房地产公司,带着明显分割产权的销售方式,依然获得了厦门最好地块的开发。

曾经在明发广场里面,人迹罕至的一个多福豆花店里面,笑着对一个朋友说,应该想个办法来拯救这个地方,那就是仿效希望工程的号召办法,发动全厦门的人,发起一个每人10块钱的活动,也就是每人每天至少在明发广场花10块钱,看看这样是否能拯救明发广场。

后来发现这是个伪命题,是个一厢情愿的事情。首先这个广场的兴衰与希望工程的意义相去甚远,不值得号召全社会来。其次,这个责任不在于厦门的百姓。

很高兴,看到在同安地块中,政府已经明确规定项目不得分割出售。 更重要的还不在于此,我想,更重要的是,将来除了限定面积、限定不得分割产权出售之外,更应该象银行的信用体系那样来审核开发商的资历。之所以说是资历,而不是资质,是因为资质可以拼凑,可以购买,可以编造;资历是历史,是你做过什么,做得怎样。

如果你已经开发过一个明显很烂的项目,也就是需要政府出来协调,出来擦屁股的项目的话,那以后你必须带着这个故事去参与获取新的项目。 当然,如果出现明显糟蹋优良商业地块的行为(如果有界定的办法的话),100万的罚款就太少了。可以参照香港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约束来约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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