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April 8th, 2008 by inway

新一届广交会出台新规定,参会人员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可以参与广交会。昨日的报纸上,开始看到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讨论。

这样的体验,07年初就深有感触。

当时为了给Stone办理港澳通行证加商务签证,先给他办了暂住证,然后用公司介绍信和任职证明及相关手续为他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和我们一起做了商务签证备案。

到了真正要办证的关口,因为Stone户口在湖南老家,让他先回家办理通行证,才知道内地的相关部门管理远远比不上厦门,更不要说开放程度了。竟然要求他必须先去旅行社购买港澳游的服务,才能办理港澳通行证。全然不同厦门可以先办证的服务,不只湖南这样,福建的东山县也这样,这就不多说了。Stone在当地折腾了好多时间,最终还是没能办下来。

后来,我咨询了厦门主管机关,说是可以从厦门办,由出入境来和当地出入境接洽。但是,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先。

问题来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你读书就出去了,常年都在外地,我们无法给你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厦门暂住地派出所说,你以前的记录我们都没有,暂住证又是新办的,无法给你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果用排除法,既然无法证明他“无犯罪记录”,那他完全符合“有罪假设”的前提,我们该用犯罪嫌疑人的眼光来看待他了。

当时我们就感慨,原来最困难的事情不是证明自己有罪,而是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

提出“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种说法,暴露出我们公民信息管理的分散和不统一,也暴露出相关部门如广交会不敢担责任的心态,更暴露出社会对于刑释解教人员还是有歧视心理,这是严重背离和谐社会精神的。

倘若公民信息管理是集中而且统一的,只要凭借公民身份证,严明身份证真假之后,就可以查询到公民是否有犯罪记录,如果犯罪记录还需要由辖区派出所二次书面出具的话,那么不是信息系统管理有问题,就是辖区信息录入有疏失,否则所有的信息都应该是实时的。

倘若相关部门或者活动组织,敢于为辖区或者活动期间参与者的行为负责任的话,那就不需要参与者来源地二次为参与者的品行做担保。

倘若社会真的给与刑释解教人员或者说是失足人员改过人员足够的宽容的话,也不需要在广交会这样商业与经济活动中,给人贴上一个有无犯罪记录的标签。除非是对我们的刑法及服刑管理体系没有信心。

看不出有任何使用二次书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必要。